解决残疾人机动车运营问题的建议

 

 

论文题要:针对现阶段残疾人机动车和电动车运营问题出现的矛盾,进行系统分析,提出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  机动车  运营  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县的残疾人机动车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严重的曾引发了数次激烈冲突。因此,本人就我县残疾人机动车的发展、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出路三个方面作初浅的调研与思考。

 一、残疾人机动车的发展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问题

残疾人机动车是个历史问题。曹县的残疾人机动车最早始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那几年曹县还没有公交车、出租车,脚踏黄包车也很少。肢体残疾人由于肢体残缺、障碍,许多就业谋生门路受到限制。残疾人机动车的出现,对肢体残疾人来说是天赐良机,在丢弃拐杖享受代步的同时,还能够从事营运,有微薄的收入以养家糊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期,曹县残疾人机动车从首辆输入到迅速发展,有其明显的客观因素及规律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就业困难,生活保障制度不健全,残疾人为谋生到处寻找生产、就业门路,与残疾人机动车不期而遇,一拍即合;二是残疾人机动车符合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残疾人因身体功能残缺障碍,被许多就业市场与岗位拒之门外,残疾人机动车的简捷、方便、操作容易、代步营运兼容,正好适合了残疾人的现实需要;三是九十年代初人权问题凸现,残疾人求生存求发展,丢掉拐杖,开起残疾人机动车,被社会所认可;四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推动,九十年代初,各级残联刚刚组建,生命力很强,残疾人工作者积极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办实事,为残疾人机动车的迅猛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五是管理顺,秩序好,残疾人机动车有很好的生存环境。据残疾人机动车先行者回忆,那几年公安交警对残疾人运营残疾人机动车很理解、很支持,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主动帮助残疾人办理驾照、年审年检(有几次还办了驾照给残疾人送上门)。对残疾人进行驾驶技术培训,经常组织他们集体学习,加强管理。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与残疾人关系很融洽。由于有了较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残疾人机动车很快成为曹县城内一支显眼的运输力量。不容置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残疾人机动车为曹县的文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调查的情况表明,曹县残疾人机动车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与产物。残疾人丢弃拐杖,开起残疾人机动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残疾人机动车作为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就不仅仅是交通问题,而是残疾人的权益问题,是人权状况的一种进步与改善。

残疾人开残疾人机动车在代步的同时又兼营运,代步与营运结合在一起,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具有时代特色。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残疾人生活生存保障权的体现与改善。残疾人有了残疾人机动车,既可以代步,又可以营运创收,养家糊口,提高了生活质量,是残疾人机动车快速发展的主动力。因此,残疾人机动车在曹县的生存和发展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生活问题,生产力水平问题,既是残疾人生存权益、政治权益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从解决温饱到实现小康的过程问题,是现实与发展的问题,社会文明进步的问题。

二、残疾人机动车的问题是一个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

与世上任何事物一样,残疾人机动车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消极的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残疾人机动车在曹县城内运输市场中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现。这些矛盾与问题,有的是与生俱来,有的是由发展中派生。从调查的情况看,主要问题有:一是城市运输市场发展迅猛,竞争激烈,曹县城区范围不大,只有五十多平方公里,而县城现有出租车300多辆,电动车800多辆,几十辆残疾人电动车夹在其中,是相对的弱势,竞争之中常常出现矛盾,发生磨擦。二是农民进城,工人下岗,人口集聚,就业困难,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残疾人机动车简捷,操作方便,收益可观,因利益驱动,参与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的健全人越来越多,残疾人机动车快速盲目发展。三是车况杂乱,不符标准,有的破旧不堪,有的擅自改装。特别是改装的情况很普遍,残疾人机动车原本是用以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专用交通工具,排气量应在50cc以下,时速在15公里以下。但残疾人机动车一开始出现就与营运紧贴一起。为了适应营运,大多残疾人机动车经过自行改装,排气量增大到100cc以上。四是残疾人机动车既是代步工具又是运输工具,既是机动车又是按非机动车类别管理,属于一个“真空”地带,管理困难。市场监管失严,许多残疾人机动车无牌无证,大多没有纳入保险,事故风险很大。五是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不高,缺乏自我约束,残疾人机动车买卖、出借、转让较为普遍,还有的健全人借用残疾人名称办证,驾驶技术低,违章操作多,营运秩序混乱。六是城市化进程加快,残疾人机动车优势殆尽,劣势凸现。七是个别残疾人非法成立组织,对其他运输者进行排斥、打击,纠纷不断。八是近年对残疾人机动车实行的是限制政策,在具体执行中采取简单禁止的做法,而对如何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研究不够,有的甚至草率执法,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补偿考虑得比较少,加上社会对残疾人存在歧视,残疾人对社会、对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因残疾人机动车引发的磨擦、群访等过激行为或事件常有发生,如1999年就发生了残疾人围堵县交警大队事件,最后通过残联的协调,才使事情得以圆满解决;2008年又发生了残疾人与下岗工作因电动车营运问题发生纠纷事件,残疾人机动车问题成了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

现实情况表明,残疾人机动车对残疾人来说是生存权益的问题,对城市建设与发展来说是一个落后的问题,对政府来说是个棘手的问题,对残联来说是个两难问题,十分沉重的话题。但是从辩证的发展观看,残疾人机动车不是一个弧立的问题,它的发生、发展乃至问题与矛盾的突现,都是与城市化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给了残疾人肢体功能补偿的同时,曾经拾遗补缺、弥补城市运力不足,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出过微薄之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我们必须正视残疾人机动车及残疾人机动车所引发的现实问题,想方设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城市一体化建设紧迫呼唤对这个历史问题的解决。

三、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的几点思考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是近些年来贫困残疾人生存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之一,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专门就此做出重要批示。当前,有关部委正积极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批示精神,协调关于切实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意见。最近,中国残联邓朴主席赴广西调研残疾人工作时,就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残联充分发挥残疾人代表组织的作用,旗帜鲜明站在残疾人的立场,充分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中央对专用机动车问题的要求,反映残疾人的实际困难、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当好政府参谋,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一)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不能简单草率从事,必须慎之又慎,要注意保护残疾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简单地禁止与取缔收不到好的效果。朴方主席指出,现在最不稳定的就是残疾人机动车这件事情,全国的焦点、矛盾就是这件事情。作为代步和谋生的手段,残疾人机动车对于残疾人来说是生存所系、保障所系,是天大的事。简单地禁止、取缔,剥夺了残疾人的饭碗,势必发生冲突,引发不安定事态。九十年代以来,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发生过激烈的冲突,残疾人集体到京城、省城上访。鉴于残疾人机动车的复杂性和残疾人机动车的营运实际,1995年4月21日,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残联等六个部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提出"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允许残疾人机动车从事营运,作为"过渡措施"。这是允许残疾人合法运营残疾人机动车的一个政府性法规。目前全国各地普遍仍在执行这个规定,如广东汕头、辽宁大连、河南商丘等省市就做的比较好,但近年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城市品位和市容整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对残疾人机动车作出了禁止营运的规定。从现实角度看,此类禁令对残疾人的特殊生存权益缺乏慎谨的态度,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能减轻国家负担,对政府和残疾人来说是实现双赢的好事,应该大力提倡。同时,从法律角度说,中央政府对某一规章没有宣布废止,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应当对同一事项作出与中央政府相反的禁令。况且,六部委的通知提出允许残疾人机动车从事营运,作为"过渡措施",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就业困难;二是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三是鉴于残疾人的实际,为了社会稳定。就整体而言,这三方面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而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在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上,中国残联已提出了解决的原则意见,要切实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取消营运,要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因此,目前对残疾人机动车仍以继续过渡,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必要置换更新为宜,而不能简单禁止,草率取缔了事。如果要根本解决终止残疾人机动车问题,必须调查研究,慎谨决策,制定方案,组织力量,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分步推进,过细工作,妥善处置。

(二)严加管理,走自然消亡的路子。残疾人机动车的出现是因其有适应的基础和生存空间,残疾人机动车的发生、发展、消亡过程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分析现状,残疾人机动车所存在诸多问题,几乎全部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理当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最根本的是严加管理,按照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法则办事,其主要做法可为:

1、整顿、清理,不准非残疾人从事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控制残疾人机动车总规模。

  2、严格残疾人运营条件,缩小营运残疾人机动车数量。残疾人机动车营运对象严格控制在必须是下肢残疾、上肢正常;其他身体条件达到驾驶标准,且确属无业或生存困难者。

3、严控残疾人专用车辆。按国家标准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及城市化要求确定或更新专用车。

4、严格交通、运管、工商、保险、保养等管理规章和审批程序。

5、严守营运秩序,及时取缔或回收擅自改装车、转让车、超期破旧车、无牌无证车、没有统一标志车、严重违章车,使营运残疾人机动车队伍日益" 矮化"、"小化"。

6、划定地域,严格限制残疾人机动车行驶路线。这是被许多城市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残疾人机动车自然消亡法。通过政府的法规的行为严格规定不允许残疾人机动车(包括与城市环境有碍的其他车辆)在闹市区及中心街道行驶。而可以允许残疾人机动车在农村、街巷、城乡结合部等整洁要求不高而交通运输又有需要的地方营运。这是堵与疏相结合的办法,符合城市化梯度发展和分级区别管理的规则。久而久之自然客观规律的作用,残疾人机动车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边缘化。采取严管,促其自然淘汰、消亡的方法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相对成本较低,能够达到城市化改革、发展速度与残疾人弱势群体可承受程度相协调。

(三)采取"休克法",一次性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必须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要着重解决好残疾人的权益补偿问题。残疾人机动车被城市化淘汰,完成其使命,退出营运市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应当说,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一些地方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物质和环境条件。"长痛不如短痛",一次性了断(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已成为可能。"休克法"一次性解决残疾人机动车问题的要点为:

1、学习先进地方成功经验,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一次性了断"工作方案。在制订方案过程中,应有几套预案比较、选择,经过广泛的听证、论证,争取最佳最可行。并通过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审议,以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付诸实施,依法从事。

2、建立专项领导班子和专门工作机构,相对集中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

  3、以正确的残疾人观,加强残疾人的思想工作。"残疾人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同理,残疾人机动车退出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要作出的牺牲,是时代潮流、是文明所向、是必由之路。

4、要着力解决残疾人的权益补偿问题。主要包括:(1)对淘汰车辆给予经济补偿;(2)对退出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者提供就业岗位和机会,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性生活补贴;(3)鼓励退出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者自谋职业或个私从业,给予一定的鼓励性补偿;(4)对年长或重残而无法就业、自谋职业的给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5)对于因退出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6)要考虑到下肢残疾人的代步权益问题,代步与营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种不同的权益。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被终结后,应当允许下肢残疾人置换与城市文明相协调的代步车辆,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 创建者:曹县残疾人联合会 朱国玉 郭军
  • 发表日期: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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