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文是关于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网络已基本建立,研究机构的建立也开始起步,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费缺乏,残疾人法律意识淡薄,制约着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开展。本文也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残疾人,残疾人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及服务,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一、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的现状
(一)、残疾人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网络已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以县、乡、村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为延伸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专门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01年3月1日,《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其中有专项条款规定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内容。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生效实施后,各法律援助机构在机构、人员及办公条件上都进行了优化设置,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大部分配备了专职法律服务人员,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网络基本建立。
据中国残联统计,截止2007年年底,我国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677个,办理案件2万多件。
以我县为例,2001年4月,县残联与县司法局、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在县残联挂牌成立了定陶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招聘了一名从青岛大学法律系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残疾人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工作。目前,我县已建立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公证处、各乡镇司法所及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共同接收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体系,提高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的能力,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大大方便了残疾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残疾人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尝试,得到司法部的表扬,司法部于2007年5月31日做出《关于学习盘龙经验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学习他们心系残疾人,以残疾人为本,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经验作法。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建立,但滞后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在我国,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法学研究机构及人员早已建立,并且已经形成规模。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起步较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后才开始建立,最早的是2007年1月1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同年7月13日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我省最早的是2007年6月23日由山东大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三方共同发起成立的山东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有研究其他群体利益的分会,而目前仍没有研究残疾人权益的分会。残疾人权益研究已严重滞后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已取得一定的成绩
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的设立,为残疾人寻求法律帮助开辟了一条便捷的通道。县残联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与残疾人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相互协调运作,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移送的案件优先办理,同时县法律援助中心遇到残疾人的相关政策需要残联协助时,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也给予大力支持,中心与联络站工作上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伸张正义,在法律上保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以我县为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成立以来,大力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1年8月,县司法局、县残联共同组织陶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者、贫困残疾人举行了“残疾人公民爱心法律顾问”签字活动,每名法律工作者与五名贫困残疾人结成法律帮扶对子,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对贫困残疾人不定期发放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卡,几年来共发放援助卡1362张,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83起。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共接待残疾人来访咨询317人次,代拟法律文书84件,免费办理公证8件,办理残疾人援助案件12起,为残疾人挽回经济款项48万元,减免法律服务费3.2万元。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则由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开具介绍信至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一名援助律师与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工作人员共同办理。2007年,县残联开通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热线,为广大残疾人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了方便。
定陶县第二棉花加工厂的职工侯素娟,于1988年在工作中造成工伤,左臂截肢,被评为四级伤残,因前几年二棉厂一直正常生产,十几年来她一直领着工资。2003年二棉厂宣告破产,她要求破产组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假肢费等共计20万元,而破产组拒不支付。2006年侯素娟来到县残联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笔者决定免费为其代理了此案。经定陶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侯素娟得到15万元赔偿金,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07年3月,定陶县黄店镇的聋哑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日照市东港区公安局逮捕,王某的父亲到县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寻求法律援助。笔者会运用手语,能与聋哑人交流,便以实习律师的身份(为提高为残疾人法律服务的水平,笔者在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与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韩胜利律师一起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三次会见,了解了案情,调查了有关证据,在开庭时提出几点辩护意见:王某身份证上是1988年12月7日出生,该年龄是按当地风俗依阴历登记的,换算成阳历是1989年1月14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某作案时间是2006年12月23日,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王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初犯、转化型抢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庭与行政村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按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应当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采纳,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有待进一步解决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虽然近年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拨付了一部分法律援助经费,但大部分经费没有到位,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造成投入的越多,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尤其是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比一般的法律援助案件更复杂,有些残疾人行动不便,援助者需一次次登门调查,对聋哑当事人,还要为其提供手语翻译,这样必将加大律师的工作量,必要的经费不能到位,将很难保障残疾人得到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五)、残疾人法律意识谈薄,制约了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的开展
残疾人是社会最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容易受到侵犯,但由于广大残疾人文化素质较低且法律意识谈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不了解,经济又比较困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维护,再加上公、检、法部门极个别工作人员的司法腐败,也造成一些残疾人“冤死不告状”的思想。近年来,县残联加大了残疾人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得到大幅度提高,但仍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也制约了残疾人致富奔小康的步伐。现在,仍有很多残疾人认为“有理没钱不能打官司”,不知道寻求法律援助。另外,残疾人即使得到法律援助,但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诉讼费及仲裁费的减免程序也很复杂,缓交及免交费用大多得不到批准,也制约了残疾人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对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的建议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联的主要职能之一,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管我们在残疾人维权及法律援助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上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了更好的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研究,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各高等法学院校的联系与合作,组成残疾人法律研究科研机构,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研究。国务院及省、市都相继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这些援助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三项标准”,即: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作为残联,应该为所有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而不应限制条件。残疾人是接受法律援助的主要群体,省、市、县应出台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具体实施办法,从受援助人员、残疾等级、经济困难的标准,受案范围、减免费用的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增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可操作性。
(二)、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
司法行政机关是普法主管部门,残联要紧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推进与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级人大负责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各级残联要以“全国助残日”、“盲人节”、“聋人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纪念日”等残疾人节日为契机,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街头、进社区、下乡村,设置宣传、咨询点,向广大残疾人普及法律知识,号召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自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勇于用法律手段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对于严重侵犯、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造成影响很大的违法案件,要依法打击,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共同制定计划,编印学习资料,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残疾人比力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规范机构,落实人员,壮大力量,形成网络
目前,各市、县均已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大部分残联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但是机构设置和人员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部分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职律师,中心工作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混编,办公场所混用,援助案件主要靠社会律师办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的开展。因此,法律援助工作要想走上正规,上一个新台阶,必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中心确定为国家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并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的要求,稳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使每个法律援助中心都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为残疾人法律服务的水平。大力推进公职律师制度,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质量。有条件的市、县如果能成立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我们就有了专职残疾人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调查取证等方面将有更大的优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现阶段正要求申报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个很好的模式,一旦建立,工作站的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通道、独立的援助经费、专门的工作人员等,将会为残疾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与服务。各地残联要形成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长、村委会协调委员会共同参与的,能够“横到边、纵到底”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网络及信访体系,将残疾人的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资金应由政府承担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保障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长。除政府拨款外,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还应有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社会捐助是鼓励和号召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捐助法律援助事业,可每年实行一次捐赠,每位在职干部职工人均捐出一天的工资,以此用来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行业奉献就是法律服务者个人提供一定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如果未完成本年的援助义务,则该法律服务者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法律援助基金。对每年超额完成残疾人法律援助任务或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的,党委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应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法律援助基金库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为了保障援助基金能落到实处,建议援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局委托一个银行代发,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每人有一个账户,在办理援助案件时,司法局开出援助手续,交财政局,由财政局拔到律师个人账户上,这样就杜绝了基金被挤占挪用。有条件的地方最好搞一个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五)、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以人类解放为最高宗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建设的根本目的,更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无数的残疾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因此,我们不应以陈旧的观念去看待和对待残疾人,应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的新残疾人观,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看作我们应尽的责任。这样,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如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对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残疾人法律援助在促进民主政治,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残疾人切身利益,维护改革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平定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使残疾人工作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