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残联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执行和落实有关政策、法规,领导或集体决定不力,不坚持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差,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重,作风不实,工作拖沓,弄虚作假,效率低下,使规定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落空的;

(四)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不适应工作,上级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或工作能力和水平达不到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岗位工作不能提出工作计划,不能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对策措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九)不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的规定和要求,服务青年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 创建者:heze
  • 发表日期: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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